移动公司实物赠送涉及的税务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01
问:一、国税函[2003]1252号对实物赠送有一定规定,但对一些老客户,除积分计划外,为保持其继续使用,对其进行一定的实物捐送,一些集团内的客户除单位领导和业务联系人外,其他客户如不进行实物赠送有可能离网,此奖励是否应列入成本费用(不含交际应酬费)?
二、如进行促销活动,提高代销商积极性,对代销商给予一定的实物奖励,是否可列入促销成本?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我们对国税函[2003]1252号文件的理解,对一些老客户,为保持其继续使用,对其进行一定的实物赠送应适用该文件“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作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的规定处理,不属于“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因不是给予不确定客户,不能列支成本费用扣除。
二、对进行促销活动给予促销商的实物奖励,应作为交际应酬费列支成本费用。交际应酬费泛指由于拓展经营业务而向相关业务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业务提成费、招待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