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6-01
问:王先生在上海的总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如果在全国各地开设一些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这些分公司是否可以享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由于新设分公司非新办公司,不能享受新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三条“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之规定,已成立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非新办企业,其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但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业,按原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