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协议书提取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5-22
问:一家外资企业通过资产购买方式,以1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倒闭的内资企业,其中包含土地、设备和厂房,因种种原因,这些资产无法取得发票,只用双方的协议和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请问:依据协议书提取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不分资产项目,平均分十年,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摘自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股权并购重组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