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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录入时间:2007-05-23

  问:一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为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第二年,2007年享受三减半政策。
2007年初,该家企业在厂区内又新建了一条生产线,生产能力是第一条生产线的一倍。请问:1、2007年新建的生产线可否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到2008年,2007年新建的生产线,能否继续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免税期?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贵公司2007年初在本企业厂区新建的生产线仍符合该政策的规定,仍是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经营性质,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对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贵公司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2005年即开始了,因此2008年以后仍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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