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不需要审批吗

录入时间:2007-04-24

  问:1、是否行政许可法规定04年以后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不需要审批? 那么企业补亏的依据是什么?
  2、若企业的历年亏损额已由股东承担,该企业又收回投资收益,此笔收益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可否先行补亏,账务该如何处理?
  答: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2004年度以后发生的亏损不用经税务机关审批,但税务机关会从4个方面加强管理,亏损弥补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
  问题二、对于企业的亏损弥补,有税前所得弥补与税后所得弥补两种,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均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的部分则要用企业的税后利润来弥补。企业的历年亏损额已由股东承担是否指已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进行了补亏,因企业的亏损弥补只有这三种方式,该企业以后又收回投资收益,此笔收益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不可以再先行补亏,账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