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税法二》中捐赠问题的疑问
录入时间:2007-04-24
问:2007版注册税务师《税法二》中捐赠,其中有将企业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现对于现假设某厂(如药厂)通过国家机关或非盈利机构向红十字会等机构捐赠自产药物100万元,其公允价值(计税价值)为140万元,则在会计上处理,其营业外支出=100+140*0.17=123.8万,据2007年版注税《税法二》中表格及说明,在所得税主表中的收入栏(视同销售)中填入140万,成本中(视同销售成本)列支123.8万,另外在允许扣除的捐赠栏中也为123.8万(当其纳税调整后收入大于0时),则最后该厂关于捐赠一事在纳税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可重复扣除123.8万,对于企业岂不是减少了123.8*0.33=40.854(万)的所得税?
答:不会出现您说的现象,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营业外支出是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填列的,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因此,成本中(视同销售成本)不必填列,只填写允许扣除捐赠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4、第13至16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第13行=第14+15+16行。本表第14至1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5、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本表第18+26行。纳税人应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
6、第18至25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第18行=第19+20+…+25行。
(7)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