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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特殊处理

录入时间:2007-04-24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两个文件。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计税工资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960元)调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后,企业因计税工资超支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大幅度下降。
  例:(为简化起见,不考虑其他调整项目。)某企业2006年度工资发放及计税工资人数情况如下:
  1.2006年上半年工资总额2100万元,上半年平均人数3700人,下半年工资总额3600万元,下半年平均人数3800人。
  2.2006年上半年工资总额2400万元,上半年平均人数3700人,下半年工资总额3600万元,下半年平均人数3800人。
  3.2006年上半年工资总额2100万元,上半年平均人数3700人,下半年工资总额3900万元,下半年平均人数3800人。
  4.2006年上半年工资总额2400万元,上半年平均人数3700人,下半年工资总额3900万元,下半年平均人数3800人。
  分情况讨论如下:1.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如下:上半年计税工资1776万元(3700×800×6),上半年实发工资2100万元,纳税调增额324万元(2100-1776)。下半年计税工资3648万元(3800×1600×6),下半年实发工资36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0。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调增额应为324万元。依据是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在本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将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填制方法如下:《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计算工资限额为:3700×800×6+3800×800×6=3600(万元),实发工资为:2100+3600=5700(万元),纳税调增额为:5700-3600=2100(万元)。2006年7月~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填报额为:3800×1600×6-3800×800×6=1824(万元)。因此,根据申报表的计算,调增额实际为2100-1824=276(万元)。而上述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的调增额为324万元,其差额正好为下半年按实发工资额与计税工资额计算的应调减的数额:3648-3600=48(万元)。由此可以知道,对2006年下半年的计税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可以作调减处理。
  2.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如下:上半年计税工资1776万元(3700×800×6),上半年实发工资2400万元,纳税调增额624万元(2400-1776)。下半年计税工资3648万元(3800×1600×6),下半年实发工资36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0。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调增额为624万元。根据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填制方法如下:《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计算工资限额为:3700×800×6+3800×800×6=3600(万元),实发工资为:2400+3600=6000(万元),纳税调增额为:6000-3600=2400(万元)。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填报额为:3800×1600×6-3800×800×6=1824(万元)。调增额实际为2400-1824=576(万元)。与上述1中的处理一样,针对2006年的特殊处理,发生了下半年计税工资与实发工资差额可以调减的情况。与上述1的情况相同。
  3.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如下:上半年计税工资1776万元(3700×800×6),上半年实发工资21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324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3648万元(3800×1600×6),下半年实发工资39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252万元。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调增额为576万元(324+252)。根据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填制方法如下:《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计算工资限额为:3700×800×6+3800×800×6=3600(万元),实发工资为:2100+3900=6000(万元),纳税调增额为:6000-3600=2400(万元)。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填报额为:3800×1600×6-3800×800×6=1824(万元)。调增额实际为2400-1824=576(万元)。与上述1、2的处理不同,2006年下半年作调增处理,因此此种情况与财税〔2006〕126号文件的处理是一致的。
  4.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件计算如下:上半年计税工资1776万元(3700×800×6),上半年实发工资2400万元,纳税调整额624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3648万元(3800×1600×6),下半年实发工资39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252万元。年度汇算清缴时工资调增额为876万元(624+252)。根据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填制方法如下:《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计算工资限额为:3700×800×6+3800×800×6=3600(万元),实发工资为:2400+3900=6300(万元),纳税调增额为:6300-3600=2700(万元)。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填报额为:3800×1600×6-3800×800×6=1824(万元)。调增额实际为2700-1824=876(万元)。与上述1、2的处理不同,2006年下半年作调增处理,因此此种情况与财税〔2006〕126号文件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上述3的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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