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品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7-04-23
问:某中外合资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还向用户赠送一些促销品(外部购入)企业将其列作销售费用。 请问:1、向顾客发放的促销品,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依据是什么?请列出具体文件号。是不是流转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这二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2、向顾客发放的促销品,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捐赠?
3、如果向顾客发放的促销品,在所得税上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该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
答: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而促销一般来讲是发送赠品行为,该赠品的发送是以销售者购买行为为前提的,区别于捐赠的无偿性,因此二者在会计和税收处理上都不同。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而赠品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搭配赠品同所售商品一致的,其成本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在流转税的处理上二者均为视同销售行为,要按增值税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流转税与所得税分属于不同的税种,要按各自的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并不是说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代表所得税上也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在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对视同销售处理有明确的规定:“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但对外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文件规定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在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企业的内部资产(含自制与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时,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如促销行为的赠品)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行为,应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相应成本也可以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