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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如何补税?

录入时间:2007-04-04

  问:我公司是—家内资集团企业,因经营扩张需要,我公司在全国有多项对外投资及对内、外资企业的联营业务,请问我们从这些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需要补税?
  答:内资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由于接受投资方或联营企业已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手投资方或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一般不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贵公司与接受投资企业存在地区间所得税税率差异,则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整;这里我们有一个总结,您可以参阅一下:
  (一)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还所得税。这时,应该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扣除即可。
  (二)如果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入收入总额,再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2)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子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1)中的“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公式(2)中的”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分别适用15%和24%的税率。如果被投资方按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纳税调整时,可参照饶让原则,已减免税款视为被投资方已缴税款予以抵扣。
  (三)如果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不予补税;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也不再补税。
  (四)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地区性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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