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损益应并入所得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7-04-05
问:我公司2004年向银行贷款,全年预提的利息为1万美元,换算为人民币9万元,2004年无支付该利息费用。到2005年该利息还未支付,照常预提利息1万美元,记帐汇率无变,按2005 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率换算人民币为8万元。2005年发生的汇兑损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年预提的利息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128号)规定,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项目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所以你企业2005年应按月计算汇兑损益,并计入当期所得缴纳所得税。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应计提的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你企业2004年预提的利息可在当年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