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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损失是否需要审批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7-04-03

  问:我是一家金融企业,在房改时形成的损失,一直在帐上挂着,今年上级允许扣除,请问该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税前列支。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您可以对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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