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为何按照法定税率而非实际税率计算?
录入时间:2007-04-03
问: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报表中同时规定了法定税率和减免所得税额,为何不直接按照实际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对于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来说,要正确填报新预缴申报表可以先从理解以下这几个公式入手: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法定税率);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新预缴申报表规定,《适用税率》一栏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优惠税率,并增加一栏《减免所得税额》,专门反映征前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有关文件精神,该文件要求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要全部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对征前减免,要以审批后的申报表作为减免税核算依据,退库减免以有关审批文件作为核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