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补税
录入时间:2007-04-03
问:有一个公司是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已满,现在按15%的税率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母公司为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期已满,现在按15%的税率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该企业向母公司分利润时,母公司是否还需要补交这5%的税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根据新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665号
二、关于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的补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投资方企业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2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分回利润是否补税问题,北京国税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根据以文件的规定,对于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分回的股利也要补税,但是贵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10%的优惠应不属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但是否视同已按15%税率交税,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文件规定,因此,还是请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