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调整不等于调账
录入时间:2007-05-29
企业所得税条例中规定: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及扣除标准与会计利润的计算口径是不完全一致的,而且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制度与税法不相一致时,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企业财务制度中也规定: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那么,哪些项目进行调整?如何进行调整?调整后是否进行调账?这是目前计征所得税时仍然困扰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一个问题。
纳税需要调整的项目
概括为调增和调减两部分。即: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在调增项目中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其中有工资支出、三项费用提取、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等;二是不允许在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其中有资本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和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灾害事故损失赔偿、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及与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三是少计和未计应税收益的项目。在调减项目中有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净收益三十万以内的部分、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等。
纳税调整项目的账务处理
上述纳税调整的项目中,鲜明地反映了会计与税收各自相对独立和适当分离的原则,那么,纳税调整的项目是否必须调账呢?我认为有两种情况:
1、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调账(简称调表不调账)。即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如企业超过计税工资额发放的工资支出、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自产货物用于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
2、既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又要调账(简称双调)。对于纳税人违背会计核算的原则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的,不仅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要调整账簿记录。如收入不入账、任意缩短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资本性支出一次性列入成本、应按受益期摊销而未按规定摊销的待摊费用(职工冬季取暖煤、保险费、养路费、租赁费、报刊费、劳动保护用品等)。
这些项目如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调整账簿记录,会导致明补暗退、前征后退等错征企业所得税的现象发生,为此,税务人员必须指导企业进行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