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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个破产企业的房地产,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录入时间:2007-01-29


  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以下问题咨询:(1)公司购买一个破产企业的房地产,原有的大部分建筑现已拆除,但有一栋状况较好的建筑未拆除,重新装修以后作为社区物业(物业是开发公司的子公司)的办公场所。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把这栋楼作为视同销售纳税,这栋楼不是我公司的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补税吗?(2)公司开发的小区有部分物业用房以及给当地派出所的用房,税务局说这块也要视同销售补税,我们理解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中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是不应该视同销售的,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1)按我们理解,旧房改造后由子公司使用,可能涉及两方面应税行为,一是改造的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劳务,无论是你公司自行施工还是由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二是改造后的房屋,由子公司使用,如果该子公司是独立法人,那么该使用行为可能被视同租赁,如果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2)第二个问题的实质和上述第二种情况有类似之处。如果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则属于发生了租赁或实质转让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子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则贵单位发生了将开发产品转做固定资产行为,“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即你物业及派出所用房要么是因转为固定资产后出租使用、要么是实质转让,均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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