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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能否凭发票复印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2-01


  我公司为了便于集中管理,达到资金使用最优化。全年的广告合同都由股份公司(总机构)统一签订,费用也由股份公司统一支付。由于各个子公司独立核算。是最终受益者,广告费在各子公司之间分摊,发票复印件也由广告公司盖章确认。请问各子公司可否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请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造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各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广告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你公司的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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