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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购物中心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7-01-25

  问:我单位的经营范围是购物中心筹建和房地产开发,现我单位盖一幢大楼,我们在立项时分开立项,1-4层为自建购物中心,5层以上为开发产品,自建购物中心转固定资产时也要视同销售交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2006-03-06)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当然,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第6项、第7项,关于开发企业“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以及“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若属自用且成本单独核算的情况下,可作为建造固定资产而非建造开发产品处理,在建造完成后直接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无须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而根据各省市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若某项建造产品在立项时,是作为自用或者经营性资产,而不是作为开发商品立项的,则建成后可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而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58号2003-12-15,该文件可能已失效,但其文件精神应仍然是适用的。)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明确规定,“企业在开发项目立项时作为自用、经营性资产的,可作为自建固定资产,不视同销售,在资产的税务处理中,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故,我们认为,若贵司1-4层自建购物中心在立项时,是作为自用或者经营性资产立项的,与5层以上作为开发产品立项不同,那么,该1-4层自建购物中心转为固定资产时,不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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