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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1月缴纳上年度12月的税费应在哪一年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7-01-25

  问:根据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税前扣除,且一般来说税务部门对企业年终预提的费用都会要求给予纳税调整。通常情况下,企业都是下个月缴纳上个月的税费。如果这样2007年1月缴纳2006年12月的税费是在2007年税前列支,还是允许企业在2006年先计提并可税前列支?
  答:根据《实施细则》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税法与会计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计提多项费用,其中许多属于准备金的性质。由此,实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对年末预提费用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对其中属于准备金性质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区别正常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时,可以参考如下几项标准:
  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服务是否已提供等);
  2、对于该项负债,是否可以确定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已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
  3、期后是否已如约支付。
  如果对上述三个条件的判定均为“是”,则可判断为正常预提费用。否则,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前述税费支出应在06年12月,即2006年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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