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开办特色班有否所得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7-01-25
问: 2006年下文幼儿园的特色班要交营业税,请问我们除了代扣个人所得税,还需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因此,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而开办的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收取的入班费需缴纳3%的营业税。对营利性的幼儿园,目前政策中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