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1-27
我是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跨年采暖费款项,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您企业原则上确认供热收入可按权则发生制原则,按供暖期平均分摊到所属月份确认收入;也可以按“合理性原则”以会计惯例始终在一个年度计入当年损益的,每年计入损益的都是一个供暖期的收入,并按配比性原则分摊费用相对也是合理的,总的说在核算方式上应坚持一贯性原则,不能随意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