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1-29
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该公司由两个法人投资组成,三年来该公司都是亏损,经双方股东协商决定注销该公司。该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投资的一方兼并,兼并方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理,请问:兼并企业是否可以用本年利润弥补被兼并方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答:贵公司可参照下述文件来确定本企业的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9号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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