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1-27
我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被其他企业合并,但由于我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相等,净资产为零,问:我企业是否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因此,该企业不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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