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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10-24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按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按照目前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精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各地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各地制定具体的预征管理办法。按相关税法及各地较普遍的规定,企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在按税法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作为销售税金及附加,按照与营业收入金额相配比的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对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际清算时,已经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预交土地增值税,经清算属于多缴而应退回的土地增值税,应在清算的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反之,经清算属于少缴而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应及时补交,作为补交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项目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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