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内部销售人员的费用采用定额包干办法,那么如差旅费、电话费、餐费补助等无费用开支单据的项目是否允许列支?
录入时间:2006-10-09
问:若公司内部销售人员的费用采用定额包干办法,按任务完成情况提取后以汇总工资表的形式发放,那么如差旅费、电话费、餐费补助等无费用开支单据的项目是否允许列支?
答:公司采用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存在以下弊端和潜在风险:
会计上: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始凭证应是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并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而以汇总工资表的形式来证明这一本应由外来原始凭证证明的销售费用,在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数额上都是不太适当的。
税收上: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因此,此类销售费用的原始凭证因在真实性上的欠缺而有可能存在不被税务机关承认、不予税前扣除的风险。
2.因以现金形式发放此类实质上属于公司销售费用的包干费用给个人,并以汇总工资表作为原始凭证,那么,一是如果公司是内资企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将此类支出全部作为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就会受到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限制(外资企业不受此类限制),有可能使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支出;二是对公司销售人员来讲,有可能会因此类销售费用被全部计入个人工资收入,而在个人所得税上造成与个人实际收入并不相符的税收额外支出。同时,公司作为此类收入项目的扣缴义务人,若未及时足额履行扣缴义务,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要避免上述问题,在保持现有行之有效的定额包干办法的前提下,公司可要求销售人员在外出联系销售业务时,尽量索取相应的费用开支单据,并在领取包干费用时予以抵充,会计上可以此类费用开支单据作为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