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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哪些可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5

  问:广告费哪些可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实质上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间接费用,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以全额计入成本,并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而税收政策则不同,它是依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在原来与财务会计制度一致的基础上经过不断补充、完善,逐渐发展到与财务会计制度适当分离,且在不同行业、企业及产品之间也已存在不同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这种差异的形成,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根据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可以税前全额扣除,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全一致。
  第二阶段是1998~1999年,对粮食类白酒产品的广告进行限制。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的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根据当时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和广告费列支过大(如“秦池事件”)的具体情况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征管,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换句话说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支出只能由企业税后所得负担。
  第三阶段是2000年度。除重申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外,又进一步地对所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提出了限制性的范围和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0)84号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并在第六章第十条中明确: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阶段是从2001年度开始,现行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都在这一阶段公布。本阶段总结了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执行一年以来的情况,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秉着实事求是和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对特殊行业和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文中对列举行业的纳税人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由2000年按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2%,提高到8%;对部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行业)给予在一定期限内核实税前扣除或报批后适当提高扣除标准的照顾。2001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1]89号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明确了4条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掌握了现行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之后,还应注意将广告费与赞助费、业务宣传费严格区分开来。
  首先,纳税人按规定范围、标准申报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含广告性赞助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广告应通过工商部门批准,且需经专门经营机构制作;二是已实际支付一定费用,并已取得广告业务费用发票;三是必须经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反之,纳税人支付的纯赞助性费用、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能由其税后所得负担。
  其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含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5‰标准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如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费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但其业务宣传费则可以按上述规定扣除;另外,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纳税人或产品(如卷烟产品等),纳税人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亦按上述规定扣除。
  再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广告费支出,超过规定范围、标准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并在规定比例内,逐年扣除。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2000年、2001年、2002年销售收入分别为15000万元、17000万元、20000万元,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用分别为700万元、200万元、130万元,问该公司每年可税前扣除广告费多少万元?
  2000年度:
  可税前扣除广告费为:300万元(15000×2%)
  结转2001年扣除的额度为:400万元(700-300)
  2001年度:
  可税前扣除广告费为:340万元(17000×2%)
  结转2002年扣除的额度为:260万元(200+400-340)
  2002年度:
  可税前扣除广告费的理论最大值为:400万元(20000×2%)
  结转2003年扣除的额度为:-10万元(130+260-400)
  因为负数,则该公司2002年度没有结转下年数。除可以全额扣除2002年实际发生的130万元外,对以前年度累计结转余额260万元也一并税前扣除,共计可在2002年度实际税前扣除390万元。
  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规定范围、标准的部分不得在当期,也不得像广告费一样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如:某药店2000年、2001年、200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实际支付业务宣传费分别为5万元、1万元、4万元。问该店税前可扣除业务宣传费多少万元?
  2000年度:计算税前可扣除3万元(600×5‰),因该店实际发生了5万元,则其余的2万元(5-3)应由该店税后所得负担。
  2001年度:计算税前可扣除4万元(800×5‰),因该店2001年实际只发生了1万元,则税前也只能核实际发生数扣除1万元。
  2002年度:计算税前可扣除2.5万元(500×5%o),因该店实际发生了4万元,则差额的1.5万元(4-2.5)不得税前扣除,应由该店税后所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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