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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5

  问:借款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包括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入资金产生的借款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办法。
  一、可在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相互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纳税人经批准的集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水平范围内的部分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
  1.纳税人支付的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下列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1)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2)如果在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的,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可全部扣除。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与现行会计财务制度规定的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同。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已计入损益的金额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在投资转让时,应将投资资本化利息和投资账面成本在转让收入中一并减除,以此确定投资转让所得。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统一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因此,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下属企业申请使用贷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提取利息的,下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负责集团内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调度事务,如果以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名义对企业集团所属的其他企业进行贷款,相关子公司申报扣除贷款费用,则应按对关联企业的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应计入开办费,在规定期限内摊销。
  3.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名义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贷款)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三、税前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账户归集的,直接在税前扣除,不予资本化。
  2.税前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借款费用按借款合同规定在年终暂未支付出去的,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一次或分次借入的款项,在用于固定资产或对外投资时,通常是分期投入的。此种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计算公式来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和应予资本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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