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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5

  问:财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财产损失,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等等。我们习惯上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所发生的这类损失称为财产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此类财产损失之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反,如果纳税人的财产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财产损失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中明确指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坏账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损失等。
  (一)坏账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于企业的坏账损失,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当然,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件,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不再报税务机关审批,可自行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说明坏账核算是采用直接转销法还是备抵法,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坏账准备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税收上没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结合新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并综合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二)流动资产损失
  流动资产损失是指纳税人发生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损失。包括纳税人进行存货盘点中发生的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损耗以及失窃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失窃被盗、因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四)对外投资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时所取得的款项少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纳税人拥有的有价证券因被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也属于对外投资损失。
  二、财产损失申报时间
  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人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
  三、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但纳税人究竟应当提供什么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各地税务机关一般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但一般而言,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3.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这种证明材料也因财产损失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说纳税人申报坏账损失,如果该损失系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成,则纳税人应当提供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和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账款情况的法律文件。如果该损失系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纳税人也应当提供法院的相关判决,或者提供应收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等等。
  纳税人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和真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如果申报不实,或者申报虽然属实但不符合税收规定,则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中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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