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资产计提的折旧需进行纳税调整吗?
录入时间:2006-05-24
某内资企业于2002年8月接受了某外商捐赠的一台旧机器并投入使用,公司按确认的价值入了账,并计提了9~12月的折旧。2003年1月,该公司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时未作纳税调整。2003年3月20日,地税局派员对该公司进行重点汇算清缴时,对该公司受赠资产提取的折旧不予税前扣除,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请问接受捐赠资产计提的折旧需进行纳税调整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因此,该公司从财务角度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是正确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因此,受赠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自觉进行纳税调整。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
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本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规定在2004年有变化,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时,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对相关纳税人建立台账管理,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