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6-05-24
(一)某公司是一家有着20多年历史的化工企业,因城市发展规划需要,从2002年起从省会城市迁入外地。请问该公司原向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迁入外地后,应向当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3年1月,某人与他人合伙将某锅炉厂整体收购,继续使用原厂生产经营许可证,该厂厂址不变、经营范围不变,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性质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原锅炉厂企业所得税归地税部门管理。请问该公司应向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2)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某化工厂作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老企业,迁入其他地市开展生产经营,由于经营地址发生了变更,根据国家工商登记注册有关法规的规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不属于上述《通知》规定的“自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新厂址所在地地税局征收管理。
某锅炉厂整体收购后改制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改组改制的一种情形,不作为新设立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即使办理了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即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征管。改制后的公司不能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所规定的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因为该公司不符合新办企业的标准,即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而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该公司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优惠行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