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6-05-24
某公司1999年应缴所得税600万元,2000年度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100万元,抵免前应缴所得税500万元,因为当年应缴所得税与1999年相比没有增长,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100万元未予抵免。2001年该公司又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180万元,当年抵免前应缴所得税700万元。在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2001年累计可抵免税额:100+180=280(万元),新增税款:700-500=200(万元),2001年可抵免税额200万元。抵免后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700-200=500(万元),累计设备可抵免额余额:280-200=80(万元)。
第二种意见:2001年比1999年新增所得税100万元,可以抵免2000年未抵完的可抵免额100万元;2001年比2000年新增所得税200万元,可以抵免2001年的可抵免额180万元;2001年合计可以抵免280万元,应缴纳所得税420万元。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答: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税发[2000]1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据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