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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差异 所得确认不相同

录入时间:2005-10-31

     
   问:某纺织有限公司去年4月份投资于一家化工有限公司,今年将投资转让。该公司咨询应如何确认转让所得?
  答:首先看该公司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转让全资子公司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与转让持其他份额股票的企业,确认转让所得是不同的。
  如果该公司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票份额不足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如果企业因转让股权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股权投资作为一项资产,如果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且该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转让股权而冲减的减值准备应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即在申报纳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

  问: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与股息性质的所得在税务处理上有何不同?
  答: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作为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股息性质的所得在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时,应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从会计利润中减除,在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先按规定还原再补税。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的企业为例,假如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取得股息性质所得10万元,则该企业应按10÷(1-15%)×(33%-15%)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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