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5-10-21
问:2005年9月10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我公司2004年12月因锅炉爆炸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赔款271.60万元。对于该笔赔款收入我们不知道是应该冲减2004年度的财产损失,从而调整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应该并入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增加2005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此,你公司在2005年9月10日取得2004年12月因锅炉爆炸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赔款271.60万元,应直接并入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不必调整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企业所得税。(a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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