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我们制药公司广告宣传费用支出较多,请问扣除标准有何调整?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自2001
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
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
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但是最近又有了新变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
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
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
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所以你们公司可以依据这个规定执行。
(200507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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