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欠一企业设备款150万元已有两年,对方企业经催收未果,起诉到
法院。经法院调解,对方企业同意我企业一次性偿还欠款140万元,企业放弃10
万元债权。我企业将这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可是税务稽查我们时却说,这部分需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10万元。请问债务人取得的这部分
让步还要缴税?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被豁免的债务发生时在“资本公积——其他
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单纯从会计处理来看,表面上被豁免的债务涉及不到税收。但
是,由于税收与会计处理在债务重组业务方面存在差异,就形成当债务人得到债务让
步时必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
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
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
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
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你单位取得的这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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