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
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
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
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
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
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
资产的成本。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