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8.科研机构转制后的所得税管辖
转制的科研机构交接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是:第一,科研机
构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
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第二,科研机构移交给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
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
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第三,科研
机构移交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
地方金库;第四,科研机构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
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
责征收管理,税款按加入移交企业后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地方
金库。
依据:
国税发[1999]135号、国税[1999]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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