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往往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而在某些债务问题上达成共识,
双方发生债务与债权的变更,且通常情况下都是以债权方作出让步来完成的。那么,
当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让步后,豁免的债务是否也要免除税收责任呢?答案是否
定的。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被豁免的债务发生时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
公积”科目核算。单纯从会计处理来看,表面上被豁免的债务涉及不到税收。但是,
由于税收与会计处理在债务重组业务方面存在差异,就形成当债务人得到债务让步时
必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
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
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
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
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A企业欠B企业设备款1500000元已有两年,B企业经多方努力催
收仍未有结果,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B企业同意A企业一次性偿还欠款
1400000元,B企业放弃100000元债权。A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
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a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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