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7.科研机构转制的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做出规定: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
依据:
国税发[1999]135号、京国税[1999]130号
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
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国税发[1999]
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
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
按照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2003年期限
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转制年度是科研机构领取营业执照的
年度。
依据:
京国税发[200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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