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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科研机构转制的所得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5-07-04

  787.科研机构转制的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做出规定: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9]135号、京国税[1999]130号   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 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国税发[1999] 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 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 按照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2003年期限 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转制年度是科研机构领取营业执照的 年度。   依据:京国税发[2002]17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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