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6.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税收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制后,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
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
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财税字[2000]38号、
京国税[2000]081号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
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
13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
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转制年度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年度。
依据:
京国税发[200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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