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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有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5-06-30

  78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 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5]100号、京国税[1995]22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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