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的免税规定
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
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
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依据:
财税[2001]122号、
京国税发[2001]225号
2、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
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
地(绿化基地)等。
依据:国税发[2002]32号、京国税发[2002]159号
3、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中对内服务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
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
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依据:国税发[2002]32号、京国税发[2002]159号
4、中央各部门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要纳税
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
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
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依据:国税发[2002]32号、京国税发[2002]159号
5、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免税收入、应税收入要分别核算
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
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
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2]32号、京国税发[2002]159号
6、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所属招待所的政策(名单范围内)
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
所(名单略),由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
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依据:国税发[2002]32号、京国税发[2002]159号
7、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的优惠政
策
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
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
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第二,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
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第三,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
工及离退休人员。
依据:国税发[2002]32号、京国税发[200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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