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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5-06-30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 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 民族自治的自治州、自治县。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 行。   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 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概括起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的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 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 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 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 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 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 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服务。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 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所得税。   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 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 维护。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 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   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 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 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 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 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 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 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 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 者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其计算公式是: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 待业人员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人员总数3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其计算公式是:当年安 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享受 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 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 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 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 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 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 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 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 “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 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经营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提,以及举办各类进修平 等、培训到此为止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 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 各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 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 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1、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 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   12、对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 基金、三峡工程建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高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 费。   13、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 得,暂免征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 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家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14、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 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 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 损失较大的,应取得中国政府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 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15、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外资金 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 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部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境外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 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甩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 获得的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 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 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 (地区)政府沽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 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17、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 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 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所退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 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 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 策累加执行。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输工商登记,重新输工商登记的企 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的政策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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