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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相关政策

录入时间:2005-06-29

  775.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所属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的免税期 间   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核定宾馆招待所、 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所列名单略),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 2000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0]153号、京国税[2000]172号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单位的相关政策   776.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要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的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依据:国税发[2000]153号、京国税[2000]172号   777.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经济实体的优惠 政策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 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 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第二,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 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第三,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 工及离退休人员。   依据:国税发[2000]153号京国税[2000]17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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