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9.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缴纳所得税问题如下处理:国务院批准
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
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
(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
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依据:
国税发[1995]223号、
京国税[1995]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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