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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事业单位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录入时间:2005-06-15

  758.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的 项目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 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 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依据:国税发[1999]65号京国税[1999]09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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