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8.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的
项目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
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
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依据:
国税发[1999]65号、
京国税[199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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