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6.事业单位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9]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
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
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
国税发[1999]65号、
京国税[1999]094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人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应按
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61号《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和京国税二[1999]199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依据:京国税[199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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