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企业不断咨询技术进口能否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及时。
恰巧,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最近联合发文明确《
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
所谓技术进口是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
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但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以委托技术
进口受让方办理手续。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
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然后提供以下资料:1.技术进口合同副本;2.技术进
口合同登记证书;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4.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5.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6.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如果技术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其他应提供的
资料同上。然后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所得税手续。
企业间技术交流活动,直接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特别是境内外企业间的技
术转让、技术开发,使我国的企业直接参与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
我国政府非常支持。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
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的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但是,纳税人要享受免缴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优惠,仍然要依照法定的程
序进行认定审批。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证,然后报当地主管税
务部门备案。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
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虽然进口技术认证的部门不同,认证的技术标准也有些差异,但一项实实在在的
先进技术或专有技术是可以通过以上两个部门的认证,这样既可以减免营业税,又可
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200506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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