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合同违约金在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合法的票据

录入时间:2005-06-10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进度原因造成了延期交房,按照商品 房买卖合同条款应支付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请问,支付给业主的这部分违约金能否 在税前列支,如果可以,是否要有合法的票据才能列支?    答:关于罚款的税前处理,应首先区分是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还是非行政性罚 款、非司法罚金。    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 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 得扣除。第五十六条又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 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则是根据经济合 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且作出罚款、罚金决定 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你公司支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属于民事主体的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这 些罚款、罚金可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合同违约金的收取方如果是单位,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 合法的收付款票据;合同违约金的收取方如果是居民个人,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收 款人有效的收款证明,根据合同违约金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