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8/2005信息】 问:我公司为一家企业(我公司有股
份,同时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作担保,同时借款给该企业,结果造成损失,请问
该损失能否在税前列支?如不能列支,请告之有关文号。
答:
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
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
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
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
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
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
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你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所发生的担保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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