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8/2005信息】 问:
11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
或其全部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取得的股票面值的20%时,为免税分立,
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这一条件,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的企业分立应作为应税改组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
业将分立出去的资产视为转让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的股票分配
给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范围内视为股息分
配;任何超过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等于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成本
的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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